“十二五”期间,我们要给文化产业加上“现代”的前缀,基于现代服务业属性,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服务方式来改造传统文化服务业,创造需求而非围绕需求,引导消费而非刺激消费,突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部分,和文化产业振兴相关的旅游业态,包括文化旅游制造业、在线旅游、风景名胜区、旅行社、会展广告、旅游地产,以及归属于文化、广电、教育、传媒系统的酒店住宿、餐饮等等。文化和旅游两大产业深度交融,承载经济结构优化的着力,从而有力推动区域经济转型与升级。
旅游产业改革的重心并非管理体制改革,而是产权改革。这次会议严格界别了文化产业供给(市场属性)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公益属性),将文化产业改革和公共服务改革明确区别开来,产业的归产业,公共的归公共,公益性事业、公共产品的供给被严格限定在文化产业之外,这明确了包括风景名胜区的供给是私人生产,明确要“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会议公报),有助于明晰产权,即把私有使用权、收入的私享权、自由的转让权,落实到个人,由此,旅游资源才能得到有效配置,旅游产业才能实现有效供给。
风景名胜区股份制改革始自1990年代,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上市公司拥有管理权和经营权,却不拥有景区财产权。由此,张家界、黄山、峨眉山等陆续上市,八达岭长城亦被捆绑在港交所上市,张家界旅游在2001—2009年由私人资本控股。但是,我们对风景名胜景区的属性定义模糊,没能清晰地区分文化旅游和公共服务。其实,景区既不是“准公共产品”供给,也非公共产品的私人生产,而是私人生产,以下三类景区企业——1.不以保护为目的;2.稀缺性非高度显著;3.省级及其以下单位——可以实施整体出让或转让,国有资本或参股但不控股。今后,景区开发和保护的模糊界限将清晰,两者将不再冲突,事实也证明,2006年—2009年,上市公司“黄山旅游”向黄山管委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年均递增8.3%,大大超过其同期净利润增长率(3.8%)。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旅游市场较为混乱,大量优质资源被闲置,根本原因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非遗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非遗利用也大多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如《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非遗项目不符“新颖性”,难获专利保护,非遗资源遭到广泛哄抢。笔者认为,非遗的产权是传承人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性行为中,自由做出选择的权利。谁传承谁拥有,而非谁保护谁拥有。文化产业对非遗产权的立法修订,将有力推动旅游产品升级。
旅游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是文化产业融资改革中的中心问题,它涉及旅游演艺、风俗旅游、会展版权、景区商业设计等等。现在,旅游知识产权的质押估值长期偏低,商业侵权猖獗不息,违法成本过低,商业银行不敢冒险放贷。而《担保法》规定知识产权被质押,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被质押的权利。由于该法条所限,旅游知识产权的所有者,难以进行多渠道融资。今后,随着文化产业改革深入,除了“旅游+地产”外,“旅游+知识产权”成为旅游业融资和赢利的新路径。
据笔者调研发现,很多旅游企业既享受旅游业优惠政策,又享受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成为市场受益的主体。很多旅游项目从文化产业方向,更便于立项和融资。上海迪士尼的业态是旅游主题公园,项目属性是文化产业,更涉及上海城市营销大局,这就是大旅游、大文化的融合。既有文化和旅游产业的融合,也是政府管制体系的融合,行业部门集中和产业促进,在“十二五”期间也将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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